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是两种不同的商业组织形式,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1、责任承担:
- 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 普通合伙企业:所有合伙人(无论是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都需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人数限制:
- 有限合伙企业: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
- 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数量没有上限。
3、经营管理:
- 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 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4、竞业禁止:
- 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
- 普通合伙企业:无此规定。
5、财产份额出质:
- 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需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 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6、财产份额转让:
- 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 普通合伙企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7、出资方式:
- 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 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企业和普通合伙企业各有其特点和适用场景,在选择适合自己的组织形式时,需要根据自身的需求和目标进行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