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婚晚育产假政策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地方性法规制定的,其基本规定如下:
基本产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产假可增加15天。
晚育假期:晚婚晚育的女职工在享有基本产假的基础上,可能还会增加一定的晚育假期,具体增加天数由各地规定不同,通常在30天左右,但这一政策因地区而异,且有的地区可能已经取消了晚育假。
流产产假: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则享受42天产假。
哺乳假:对于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含人工喂养),每次哺乳时间为30分钟,并可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晚婚晚育产假政策旨在通过延长产假和提供额外的假期来鼓励夫妻推迟生育,以实现人口控制和提升人口素质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