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与适用范围:该办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优化产业结构、改善人居环境,推进土地、能源、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更新活动。
2、定义与原则:城市更新是指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主体对特定城市建成区(包括旧工业区、旧商业区、旧住宅区、城中村及旧屋村等)进行综合整治或拆除重建的活动,这些活动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划统筹、节约集约、保障权益、公众参与的原则。
3、更新类型与实施主体:城市更新分为综合整治类和拆除重建类两种,综合整治类主要包括改善消防设施、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拆除重建类则是针对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的区域进行重建,城市更新项目可以由市、区政府、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主体实施。
4、居民影响:对于居民而言,城市更新可能会带来居住环境的显著改善,旧住宅区的改造将优先考虑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人才住房等公共住房建设,这有助于解决部分居民的住房问题,城市更新过程中也可能涉及拆迁补偿等问题,需要居民积极配合政府工作,共同推动城市更新项目的顺利进行。
深圳的城市更新办法旨在通过规范城市更新活动,推动城市功能的完善和产业升级,同时也为居民带来了更好的居住环境和更多的住房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