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权利
1、管理权:
- 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
- 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2、经济协调权:
- 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3、公共事务处理权:
- 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 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4、组织权:
- 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
- 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5、宣传与教育权:
- 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 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6、选举权与罢免权:
-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 村民会议有权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2、接受监督:
-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接受村民监督,定期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3、廉洁奉公:
- 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
4、维护团结:
- 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享有广泛权利的同时,也承担着重要的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共同构成了村民自治的法律框架,保障了村民的合法权益和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