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金与定金在性质、数额限制以及适用范围上存在区别,合同中对定金的规定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和第五百八十七条。
订金与定金的区别
1、性质
订金:是一种预付款,不具有担保性质,通常作为交易的一部分款项预先支付,以显示购买意向,如果交易未能达成,收取的订金应当全额退还。
定金:是一种法律上的担保形式,具有惩罚性,它旨在确保合同双方履行约定,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将丧失定金;如果接受定金的一方违约,则需双倍返还定金。
2、数额限制
订金:其数额通常由双方协商决定,没有严格的法律规定。
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3、适用范围
订金:适用于各种类型的合同,尤其是金钱给付为履约内容的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定金:主要用于合同债的担保,尤其适用于双方无法同时履行债务的情况。
4、法律依据
订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和第五百八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定金的性质、作用及罚则。
合同中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如果债务人履行债务,定金可以抵作价款或收回;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不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若不履行债务或履行不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了解并区分“订金”与“定金”,在签订合同时选择合适的用词至关重要,这不仅关系到合同双方的权益保护,也影响到未来可能出现纠纷时的法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