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为了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其依法执业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以下是对该办法主要规定的详细概述:
一、总则
1、目的: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其依法执业,结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实际和发展需要。
2、定义:基层法律服务所是在乡镇和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组织,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
3、业务范围:面向基层的政府机关、群众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
4、执业保护: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其合法权益。
二、执业管理
1、设立条件:
- 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
- 有三名以上符合司法部规定条件、能够专职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 有固定的住所和必要的资产。
- 事业体制基层法律服务所还需持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普通合伙制基层法律服务所则需至少有两名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能够专职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作为合伙人,并有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并签名的合伙协议。
2、名称与章程:
- 基层法律服务所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由县级行政区划名称、乡镇或街道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字号、法律服务所三部分内容依次排列组成。
- 章程应载明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职责、执业工作制度、聘用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制度等事项。
3、变更与注销:
- 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等,需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或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 停办、解散及清算办法应在章程中明确,并在终止事由发生后向社会公告,按规定进行清算。
三、工作制度
1、管理制度: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工作运行机制。
2、人员配置:设主任一名,根据需要可以设副主任,主任除应具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外,还应有二年以上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或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经历。
3、会议制度:建立所务会议制度,民主管理本所重大事务。
4、聘用制度:对在本所从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行聘用制,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5、业务活动要求:组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业务活动时,应遵守司法部关于业务范围、工作原则和服务程序的规定。
6、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合理的分配制度和激励机制
7、社会保险: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辅助工作人员办理社会保险。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通过一系列规定,确保了基层法律服务所能够依法、规范地开展法律服务活动,为基层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