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劳动法对年假的规定主要体现在《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以下是具体规定:
一、适用对象: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2、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二、年假天数:
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如果用人单位内部的年假规定高于上述标准的,则可以按照该高的标准执行。
三、计算方法:
1、对于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2、如果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四、其他注意事项:
1、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2、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方法同上。
还需要注意的是,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