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内容是用人单位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
1、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或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如果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选择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若劳动者不能胜任当前岗位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无法胜任,用人单位同样可以选择解除劳动合同。
3、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当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如企业搬迁、技术革新等情况,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合同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理解
这一条款的核心在于平衡用人单位经营自主权和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关系,确保在特定情况下用人单位能合理合法地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也为劳动者提供了一定的经济补偿或时间上的准备,通过这样的规定,旨在促进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和稳定性,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