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再就业政策扶持包括税收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等多种形式,申请这些政策的流程通常包括提交申请、审核批准以及享受政策扶持几个主要步骤,具体如下:
1、税收减免:对于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贷款贴息: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资金不足的,经当地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可向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由财政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3、社会保险补贴:对各类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上述企业中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用人单位招用困难人员的社保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
4、申请条件: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等五类人员可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具体包括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已按全国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等。

5、申请流程:办证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一寸免冠近照三张,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县就业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审批表》(一式两份),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严格核实申办人的就业情况及相关证件,对经审核合格者,通过本人所在社区张榜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部门审核认定,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发给《再就业优惠证》,并加盖钢印。
就业再就业政策通过税收减免、贷款贴息和社会保险补贴等多种形式为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全方位的扶持,旨在促进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申请这些政策时,需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交申请材料,经过审核批准后即可享受相应的政策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