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
一级因战伤残:抚恤金标准为每年116240元。
一级因公或因病伤残:抚恤金标准为每年111560元。
二级因战伤残:抚恤金标准为每年102852元。
二级因公伤残:抚恤金标准为每年97,024元。

二级因病伤残:抚恤金标准为每年91,208元。
三级因战伤残:抚恤金标准为每年87,108元。
三级因公伤残:抚恤金标准为每年81,000元。
三级因病伤残:抚恤金标准为每年74,892元。
2、“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
烈属:每月抚恤金标准为31990元。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每月抚恤金标准为27,940元。
病故军人遗属:每月抚恤金标准为26,910元。
不同类型和等级的军人及其家属所能享受的抚恤金标准存在差异,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标准可能会随着政策调整而有所变动,建议直接咨询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相关机构以获取最新、最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