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权威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其监督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权威,它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代表国家和人民行使监督权,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必须接受人大的监督,并对其负责。
2、全面性:人大监督的范围广泛,涵盖了国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领域,从立法工作到法律法规的实施,从政府决策到执行过程,从司法审判到检察工作,都在人大的监督范围之内,这种全面性确保了国家各项事业都能依法有序进行。
3、民主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人大的监督权来源于人民的授予,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反映人民的意愿和诉求,使监督工作具有广泛的民主基础。
4、法定性:人大的监督职权是由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的,具有严格的法律程序和规范,人大在行使监督权时,必须依照法定的权限、方式和程序进行,这保证了监督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5、事后监督与事前事中监督相结合:长期以来,人大主要实行的是事后监督,即对已经发生的行为或事件进行监督和审查,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人大逐渐加强了对政府工作的事前和事中监督,如通过审议政府工作报告、预算报告等方式进行监督,使监督更加及时、有效。

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具有多方面的显著特点,这些特点共同构成了我国人大监督制度的独特优势,对于保障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