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于2019年2月17日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发布,并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其具体内容和实施方法:
1、总则:
- 明确了制定该条例的目的,即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 规定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体制,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时,由这些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2、应急救援预案

预案要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并应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预案中应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急救援程序和措施。
预案修订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
- 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调整;
- 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 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 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 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3、应急救援组织与人员:
- 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物资和个人防护装备,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提高有关从业人员的应急救援能力。
4、应急响应
-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 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级应对的原则及时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根据应急预案启动应急救援。
实施方法
1、加强宣传教育培训
- 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普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知识和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和应急意识,利用媒体、网络等渠道,广泛宣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的相关内容和重要性,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 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使其熟悉应急救援预案的内容、掌握应急技能和逃生方法,定期组织生产经营单位的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应急管理和救援知识的培训,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2、完善应急救援体系
- 建立健全各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水平,加强公安消防、医疗急救、环境保护等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建立多元化的应急救援机制,引导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供资金、技术和物资等方面的支持。
3、强化监督检查执法
-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重点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和执行情况、应急救援组织建设情况、应急救援设备设施配备情况等。
- 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失职渎职导致事故发生或事故损失扩大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的实施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确保条例的有效执行和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