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有哪些重点规定?

2025-03-22 法律百科 12 辩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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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重点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自动监控系统的构成与要求

- 自动监控系统由自动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组成,自动监控设备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在线自动监测仪、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等设施。

- 重点污染源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和噪声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必须遵守该办法,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

2、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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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应纳入本地区环境保护工作年度计划,其方案应报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中,应包括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内容,自动监控设备的选型、安装、调试,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的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3、运行维护

- 重点排污单位负责所属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日常维护,也可委托其他单位进行运行维护,自动监控设施运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对其运营质量负责,运营单位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动自动监控设施。

- 自动监控设施的维修、更换,必须在48小时内完成;采取手动监测方式对数据进行补充采测的,总时长不得超过正常自动监测时间的四倍,每天不少于6次。

4、数据监管

- 各级环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监控中心应按照规定建立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台账,对自动监控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禁止擅自改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参数和数据,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数据获取渠道或拒绝接受自动监控数据。

- 重点排污单位应将自动监控系统的数据传输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平台,并确保数据传输的稳定性和安全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重点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控数据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对异常数据进行筛查和处理。

5、法律责任

- 对于破坏、损毁监控设施以及篡改、伪造或者指示篡改、伪造监控数据的,环保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责任。

- 环境监察机构在对污染源实施监察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者监测的结果,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 重点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闲置、改动自动监控系统的,认定为“未按照要求正常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可依据相关规定处以罚款。

这些重点规定旨在加强污染源监管,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预防污染事故,确保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有效运行和数据的准确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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