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细分为十个级别,具体如下:
一级: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双手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等。
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者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如四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肌力2级等。
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者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一手除拇指外,其余任意三指缺失等。
八级: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如双侧多根多处肋骨骨折致胸廓畸形等。
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者,两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等。
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者,如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