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恐怖活动的资产冻结期间,相关事务的处理方式如下:
1、资产冻结
立即执行: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一旦发现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拥有或控制的资产,应立即采取冻结措施。
报告义务:冻结后要立即将资产数额、权属、位置、交易信息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资产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和市、县国家安全机关,同时抄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之后地方公安机关与国家安全机关需按程序层报公安部和国家安全部。
告知客户: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另有要求外,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在采取冻结措施后及时告知客户,并说明依据和理由。

2、特殊情况处理
收取收益:被冻结资产产生的孳息及其他收益,可由相关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收取。
受偿债权:对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公布前已存在的合法债权,在不影响调查的前提下,经审查核准可予以受偿。
证券期货:为不影响正常的证券、期货交易秩序,对于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公布前生效的交易指令,可按规定执行。
3、解冻条件
名单调整:若公安部公布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有调整,不再需要采取冻结措施,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立即解除冻结。
错误纠正:公安部或国家安全部发现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采取冻结措施有错误并书面通知的,相关机构应立即解除冻结。
侦查要求: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恐怖活动,对有关资产的处理另有要求并书面通知的,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配合解除或继续冻结。
生效裁决: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裁决对有关资产的处理有明确要求的,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按照裁决执行解冻或维持冻结。
4、异议处理:资产所有人、控制人或者管理人对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采取的冻结措施有异议,可以向资产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受理异议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程序层报公安部,公安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
5、费用支付:因基本生活支出以及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使用被采取冻结措施的资产的,资产所有人、控制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向资产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程序层报公安部审核,经审查核准的,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按照指定用途、金额、方式等处理有关资产。
6、境外资产冻结:境外有关部门以涉及恐怖活动为由,要求境内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冻结相关资产、提供客户身份信息及交易信息的,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告知对方通过外交途径或者司法协助途径提出请求,不得擅自采取冻结措施、提供客户身份信息及交易信息。
涉恐资产冻结期间的处理涉及多环节,各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需严格履行自身职责,遵循相应程序,确保资产冻结措施得以正确实施,同时也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