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2日,公安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部、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公告,决定将4-(N-苯基氨基)哌啶等7种物质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具体种类如下:
1、4-(N-苯基氨基)哌啶:简称4-AP,化学文摘登记号即CAS号为23056-29-3。
2、1-叔丁氧羰基-4-(N-苯基氨基)哌啶:简称1-boc-4-AP,CAS号为125541-22-2。
3、N-苯基-N-(4-哌啶基)丙酰胺:英文名为Norfentanyl,俗称去苯乙基芬太尼,CAS号为1609-66-1。
4、大麻二酚:英文名为Cannabidiol,简称CBD,CAS号为13956-29-1。

5、2-甲基-3-苯基缩水甘油酸及其酯类物质:2-甲基-3-苯基缩水甘油酸的CAS号为25547-51-7。
6、3-氧-2-苯基丁酸及其酯类物质:3-氧-2-苯基丁酸的CAS号为4433-88-9。
7、2-甲基-3-[3,4-(亚甲二氧基)苯基]缩水甘油酸酯类物质:是指2-甲基-3-[3,4-(亚甲二氧基)苯基]缩水甘油酸(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与各种醇反应生成的酯类物质。
这些新增列管的易制毒化学品,在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出口活动等方面均需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关于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相关规定执行,对于以医疗为目的的大麻二酚的临床前研究,还需符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这一举措旨在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控,防止其流入非法渠道用于毒品制造等活动,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