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定目的与依据
- 为规范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中对主动投案的认定和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该规定。
2、主动投案的适用范围
- 党员、监察对象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未被纪检监察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尚未受到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谈话、讯问或留置措施时,向纪检监察机关主动投案。
- 涉案人员的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在未被纪检监察机关掌握前主动投案。

3、视为主动投案的情形
- 初步核实阶段未受谈话即投案;谈话函询中交代未掌握问题;因伤病委托他人代投案或以其他方式表达意愿后本人接受处理;潜逃后投案;准备去投案或正在投案途中被抓;经他人规劝陪同投案及其他应视为主动投案的情形。
4、不认定为主动投案的情况
- 已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谈话、讯问、询问、留置等措施后,再交代问题的;主动投案后又有潜逃等逃避审查调查行为的。
5、单位主动投案的认定
- 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单位负责人决定主动投案,认定该单位主动投案,若需追究个人责任,参与集体研究同意投案的人员、决定者及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均视为主动投案;单位未主动投案,而直接责任人员投案的,只认定其个人主动投案。
6、接待与受理流程
- 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等部门按职责分工接待主动投案人,需安排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核实身份信息、了解投案事由等并记录,向相关负责人报告。
- 根据管辖范围,将不属于本部门的主动投案人按规定移交相应纪检监察机关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并做好交接通知等工作。
7、处置原则与程序
- 接谈部门综合考虑多因素提出处置建议并履行审批程序,包括从轻减轻、提出从宽处罚建议、移送审理等不同情况。
- 坚持实事求是、宽严相济,精准规范稳妥处置,防止假投案现象。
该规定的出台为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和指导,有助于鼓励违法违纪人员主动投案,提高反腐败斗争的效率和效果,同时也体现了党对干部的保护和挽救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