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是一份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1年3月16日发布的重要文件,其核心目的在于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以下是对该规定的深度解析:
一、规定背景与目的
1、背景:近年来,部分商品房销售中存在标价混乱、信息不透明、价格欺诈等问题,这些问题不仅损害了消费者权益,也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秩序。
2、目的:通过明码标价,建立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适用范围与主体
1、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时,必须实行明码标价,二手房销售可参照执行。
2、责任主体:商品房经营者是明码标价的执行主体,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1、标示价格:
- 商品房经营者必须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价格手册,并可通过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
- 所有标示的价格应当真实、准确,不得虚构或误导消费者。
2、一套一标:
- 商品房销售应实行一套一标价,按照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标示单价。
- 对于取得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备案的项目,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3、标示因素:
- 商品房经营者应明确标示开发企业名称、土地性质、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等与价格密切相关的信息。
- 还应标明楼层、房号、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及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等信息。
4、收费公示:
- 商品房经营者应公示代收代办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服务内容,如交易及产权转移税费、物业服务收费等。
- 收费项目应标示由消费者自愿选择,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
5、已售房源标示: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予以明确标示,标示价格的需公示所有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
四、禁止性规定
1、禁止加价销售: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2、禁止虚假标示:商品房经营者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或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五、法律责任与监管
1、行政处罚:不按本规定明码标价和公示收费,或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价格监督: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3、社会监督:鼓励相关行业协会监督商品房经营者的明码标价行为,督促贯彻落实规定。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实施对于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它要求商品房经营者必须明码标价,确保价格信息的透明和准确,该规定也明确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以及商品房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的公平和稳定提供了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