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子女教育:每个子女每月 2000 元,包括学前教育、全日制学历教育(小学、初中、高中、大学等),多个子女可分别享受,一般可选择父母一方按扣除标准的 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父母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 50%扣除。
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每月 400 元,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 48 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 3600 元定额扣除。
大病医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 15000 元的部分,在 80000 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住房贷款利息: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 1000 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 240 个月,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 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 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住房租金: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 1500 元;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 100 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 1100 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 100 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 800 元,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赡养老人:独生子女每月 3000 元;非独生子女分摊每人每月最多 1500 元,被赡养人是指年满 60 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 60 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2、个税扣除新变化
三项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提高:依据国发〔2023〕13 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4 号文件,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三项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提高了,具体而言,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和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从每个子女每月 1000 元提高至每月 2000 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从每月 2000 元提高至每月 3000 元,纳税人自 2024 年 9 月申报期起即可享受这些调整后的优惠政策。
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优惠延续: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30 号文件,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延续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这意味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时,可以选择单独计税,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具体操作上企业按单独计税申报,员工则在汇算清缴时选择交税更少的方式。
免办个税汇算政策延期: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32 号文件,在 2027 年底之前,符合条件的居民个人可以继续免除办理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年收入不超 12 万且需要汇算补税的,无论补税多少都不需要汇算补税;只要补税金额不超 400 元,无论年收入多少也不需要汇算补税,但需注意公司平常若没有按规定预扣预缴税款,则不适用此政策。
股权激励个税优惠延续: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25 号文件,2027 年 12 月 31 日前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符合相关条件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外籍个人津补贴个税优惠延续: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29 号文件,对于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享受规定的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但上述两种优惠只能择其一,且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远洋船员个税优惠延续: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31 号文件,符合条件的远洋船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个税,并且可以自主选择在预扣预缴阶段或汇算清缴阶段享受该优惠。
商业健康保险扣除范围扩大:依据金规〔2023〕2 号文件,自 2023 年 8 月 1 日起适用个税扣除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范围扩大,由原来的医疗保险扩至医疗保险、长期护理险、疾病保险三类险种,商业健康险保单上需有税优识别码,扣除标准为 200 元/月(2400 元/年)。
个体户个税优惠政策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从原来的每年 100 万提升到了每年 200 万,即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200 万的个体工商户,其个人所得税负减半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