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重点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资质等级与条件
明确等级划分:根据2015年修正后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分为一、二两个资质等级,不同等级的企业对应不同的开发规模和业务范围。
具体资质条件
一级资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级资质: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统计人员;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2、申请与审批流程
新设立企业备案: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章程、验资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等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可根据企业经营情况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资质等级核定申请: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提交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专业管理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材料、《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等相关证明文件。
分级审批:一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3、监督管理措施
资质年检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或有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降级或注销资质证书,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年检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负责,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年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办法。
动态监管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加强对企业信用监管,不断提升信用监管水平。
4、违规处罚规定
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开发经营的处罚: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超越资质等级从事开发的处罚: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依法注销资质证书。
其他违规行为的处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或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等行为,将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从多方面进行了规范,旨在保障房地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