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独生子女保健费
领取期限: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当月起,至子女年满14周岁止。
发放标准:每月发给不低于5元或者1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具体金额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退休奖励
奖励对象:在国家提倡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父母,且为具有湖南省城镇居民户口的人员,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职工、其他所有制企业职工或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对于在法定退休年龄前5年内迁入湖南,连续居住5年或在湖南缴纳养老保险5年以上并已在本省领取养老金的城镇居民,或户籍迁出湖南但在省内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均属于奖励范围。

奖励标准及方式
2014年1月1日前: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退休时可按5%的比例增加退休金;或一次性给予5000元奖励,原已享受增发5%退休金或一次性5000元奖励的独生子女父母,若还在世,可以选择一次性5000元或每月80元的奖励方式,但一经选择,不可更改,已部分或完全领取一次性5000元奖励金的,若改为每月80元的奖励方式,从2014年1月1日起,需先抵扣原奖励金,再继续领取新的奖励金。
2014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可获得80元人民币的奖励,直至终身。
- 奖励金发放方式因人员类型而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随退休费一并发放;原已享受增发5%退休金的,由各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重新核定;参加企业职工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奖励金由社保机构按月代发;其他奖励对象的奖励金则由当地人口计生部门在每年第四季度组织发放。
3、其他福利待遇(部分地区可能会有额外政策)
- 在一些地区,独生子女父母在就医、住房保障等方面可能会享有一定的优惠政策,比如在就医时,可能会提供优先挂号、就诊等服务;在申请保障性住房时,同等条件下可能会给予优先考虑,不过具体的优惠政策因地区而异,并非全省统一的标准。
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通过提供独生子女保健费、退休奖励以及其他可能的福利待遇,旨在优待和奖励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父母,这些政策不仅体现了对响应国家计划生育号召家庭的认可和支持,也为他们晚年的生活提供了物质上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