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药神》因照片侵权被判处罚2万,事件如下:
1、案件背景:北京坏猴子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制作的影片《我不是药神》未经许可使用了原告张某拍摄的印度新德里建筑物照片,尽管该照片在电影中仅出现短短2秒,但这一行为引发了版权纠纷。
2、法院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北京坏猴子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构成侵权,法院认为,电影中使用的照片与原告作品基本一致,且被告未取得原告许可,尽管被告公司辩称其使用为合理使用,但法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其停止侵权行为、公开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
3、公众反应:此案件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讨论,部分网友质疑原告索赔金额过高,认为存在“敲竹杠”之嫌,也有观点强调,无论作品知名度如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是每个创作者的责任和义务。
4、行业启示:该案提醒影视行业应加强版权意识,建立健全版权审查机制,确保所有素材的使用均获得合法授权,倡导行业内部形成尊重原创、抵制抄袭的良好风尚,共同维护健康的影视创作环境。

《我不是药神》照片侵权案不仅涉及具体的法律责任问题,更引发了对影视行业版权保护和创作规范的深刻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