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和内地法院之间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已于2024年1月29日正式实施,这一举措旨在加强两地司法合作,便利跨境民商事纠纷解决,有关《安排》生效后在港资产会被内地直接充公的说法是不正确的,以下是具体分析:
1、法律依据:
-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明确规定了两地民商事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机制。
- 该安排仅涉及两地民商事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不适用于婚姻纠纷、遗产分配等内地法院判决的部分内容。
2、执行流程:
- 内地判决不会自动在香港生效,债权人须先向内地法院申请有关判决的副本和证明书,再向香港高等法院提出申请登记内地判决。
- 登记人须通知判决另一方当事人,对方可考虑是否向香港法院申请作废登记,若登记令未被作废,当事人可以基于内地法院判决,通过其他法律程序进一步申请在香港强制执行。
3、司法独立:
- 香港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不会与内地法院交换案件资料或执行情况。
- 香港法院对内地判决进行信纳并登记后,才可能在香港执行,但这一过程需要经过正当的法律程序,确保公平公正。
4、财产保护:
- 香港有完善的隐私保护条例,保障保单持有人的唯一性和保单不可被第三方强制执行的权利。
- 即使在跨境执行的情况下,债权人仍需提供债务人在港资产的证据,才能申请强制执行,自证和他证的难度较大,增加了执行的复杂性。
5、案例分析:
- 张三(香港人)欠李四(内地人)1000万,内地法院判决张三还钱,但张三的资产在香港,内地无法强制执行,在新规下,李四可以持内地法院判决去香港法院置换执行文件,但需经过复杂的法律程序。
6、国际对比:
- 类似的司法互助在全球范围内并不罕见,香港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也有法可依,涵盖了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等多个司法管辖区。
在港资产不会被内地直接充公。《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主要目的是简化程序、方便利民,而不是剥夺香港居民的财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