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解读涉及多个方面的内容,以下是对其主要条款和内容的详细解读:
1、制定目的与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的,其目的是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
2、纳税人定义:
- 条例所称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包括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并占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类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及部队;个人则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3、征税范围:
- 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情况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 临时占用耕地的行为也需缴纳耕地占用税,但若在批准的临时占用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则可全额退还税款。
- 其他农用地如林地、牧草地等被用于建房或非农业建设的,也需按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4、免税与减税情形:
- 特定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等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等特定交通设施占用耕地,减征耕地占用税。
- 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对于农村烈士家属、残疾人员等特殊群体,在规定标准内新建住宅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免税或减税。
- 纳税人改变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税或减税情形的,应自改变之日起30日内补缴税款。
5、税额确定: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根据条例及本细则的规定执行,具体税额由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细则规定的幅度内核定,且平均水平不得低于条例规定的平均税额。
- 经济特区、开发区及人均耕地较少的地区,税额可以适当提高。
- 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应在规定的基础上提高50%。
6、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通知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的,为实际占用的当天。
7、申报纳税地点:
- 纳税人应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所在地申报纳税。
8、实施细则的实施:
-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即实施日)起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实施办法需报送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详细规范了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免税与减税情形、税额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及申报纳税地点等关键要素,旨在加强耕地保护,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