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旨在规范高温天气下的劳动保护工作,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以下是该办法中关于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的具体措施:
1、工作时间调整
- 当气温超过35摄氏度时,用人单位应适当缩短工作时间。
2、停止户外露天作业
- 在日最高气温达到39℃以上时,当日应当停止户外露天工作。
- 当气温在37℃至39℃之间时,全天户外露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且中午12时至下午4时应暂停户外露天工作。
- 在日最高气温达到35℃至37℃时,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3、特殊人群保护
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不得安排其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工作及温度在33℃以上的作业场所工作。
患有特定疾病者:对患有不适合在高温天气露天工作或室内高温工作疾病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在高温天气期间调整其工作地点或工作岗位。
4、经济补偿
- 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对于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单位应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 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但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5、休息设施
- 用人单位应在高温工作环境下设立休息场所,并配备防暑降温设施。
6、健康检查与急救药品
- 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为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在工作场所配备常用防暑药品。
这些具体措施体现了政府对劳动者权益的重视和关怀,也要求用人单位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的健康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