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员工因担心走光上班打伞被开除的合理性,需结合具体情境和法律规定综合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本案中,公司为了监控员工的日常工作行为,在办公室区域安装了高清摄像头,女员工王小姐认为摄像头能够拍摄到她的个人隐私,特别是其位置易于走光,因此用两把伞遮挡该摄像头,尽管她的行为可能出于保护个人隐私的初衷,但她的行为持续了十多个工作日,且在公司人事经理两次口头沟通和两次书面警告后,仍然坚持不改,法院认为,王小姐作为公司中层管理干部,其打伞行为不仅影响了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更给其他员工带来了不良影响,属于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的情形,公司解除与其劳动合同的决定是合法合理的。
至于是否有法律规定支持公司的做法,目前并没有专门针对此类情况的全国性法律或法规,从劳动法的角度来看,如果员工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公司有权依据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在安装摄像头时,也需要考虑是否侵犯了员工的隐私权,办公室装监控监视员工并不必然侵犯隐私权,但应受到一定限制,如安装监控设备应当按规定报批备案、向员工明示先知、监控内容仅限于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等。
在处理类似问题时,建议公司与员工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