鞋类商品作为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消费品,其质量与售后服务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及地方政府均制定了相应的“三包”规定(包修、包换、包退),确保消费者在购买鞋类产品后,若产品出现质量问题,能够得到及时、合理的解决。
一、鞋类三包规定概述
1、定义与目的:鞋类三包规定是指鞋类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卖方对买方所购物品负责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内的一种信用保证办法,旨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明确鞋类经营者应承担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
2、适用范围:该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各类鞋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运动鞋、皮鞋、凉鞋等。
1、三包有效期
- 50元以上至100元以下(含50元)的鞋类商品,三包有效期限为30天。
- 100元以上(含100元)至300元的鞋类商品,三包有效期限为90天。
- 300元以上(含300元)的鞋类商品,三包有效期限为120天。
- 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包括有效凭证)之日起计算。
2、质量问题与三包责任
- 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出现严重脱胶(有侧帮缝线的除外)、裂浆、裂面、裂绑、裂底、断跟、泛硝、表皮脱落、塌芯、钉头突出、网面破裂(如旅游鞋)等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选择退货、更换或者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
- 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出现上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选择更换或者修理,更换时,经营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无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它产品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不得收取折旧费。
- “三包”期内承担包修责任的,鞋类产地在省内的,经营者应当自收到修理的商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修复;产地在省外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修复,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要求负责更换或退货。
3、不实行“三包”的情况
- 销售时标明有质量瑕疵的处理品或等外品。
- 有关销售等凭证与其商品不符或者涂改的。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免除“三包”责任的情形。
三、消费者权益解读
1、安全保障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鞋类商品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鞋类商品应当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2、知悉真情权: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鞋类商品的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等信息,经营者应当真实、全面地提供上述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3、自主选择权:消费者在购买鞋类商品时,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经营者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商品。
4、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购买鞋类商品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5、依法求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鞋类商品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如果鞋类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当与销售者协商无果时,消费者可以选择向相关行政部门或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通过拨打12315消费者投诉热线或在网络平台上进行投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 工商行政部门在接到投诉后会进行调查处理帮助消费者解决纠纷。
鞋类三包规定是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安排,消费者在购买鞋类商品时应当仔细查看商品的标识和质量情况并保存好购物凭证以便在出现问题时能够顺利申请售后服务,同时经营者也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商品和服务从而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