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体系分为四级,分别是最高人民法院、省级高级人民法院、地市级中级人民法院和区县级基层人民法院,各级法院在职责、管辖范围和审判权力上有所不同。
1、最高人民法院:位于北京,是最高审判机关,主要负责审理重大案件,如全国性或跨省的重大经济纠纷案,以及对下级法院和专门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等,它还拥有对全国各级法院的监督权和司法解释权。
2、省级高级人民法院:设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其职责主要是审理本辖区内重大的第一审案件以及不服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它们也对下属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督。
3、地市级中级人民法院:通常设在地级市,主要负责审理较为复杂的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涉外案件等,并接受来自基层人民法院的上诉案件。
4、区县级基层人民法院:这是最接近普通民众的一级法院,遍布于各个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等地,处理大量的民事、刑事、行政等类型的第一审案件,还承担着一些非诉程序性工作,如调解、执行等。
中国的四级法院体系确保了从中央到地方都能有相应的司法机构来处理各种法律事务,既保证了国家法制的统一性,也兼顾了地方特色和实际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