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定
1、简化流程:
- 通过信息比对、自助认证等方式核验参保人员社保待遇享受资格,实现“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
- 压减不必要的证明材料,取消没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依据的证明材料。
2、优化服务:
- 对于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授权代办、上门服务等人性化、个性化服务方式。
- 扩大医保定点覆盖范围,方便群众就近看病购药,并进一步扩大跨省联网定点医药机构的覆盖面。
3、维护基金安全:
- 对涉嫌丧失社保待遇享受资格后继续享受待遇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当调查核实,经调查确认不符合社保待遇享受资格的,停止发放待遇。
- 加强社保经办机构内部管理,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
执行方法
1、强化信息共享:
- 社保经办机构应与其他相关部门(如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数据互联互通。
2、优化经办流程:
- 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的规定,细化和完善经办流程,确保各环节有序衔接、高效运转,在医保服务方面,推进办事环节精简和流程再造,实现医保服务“同城通办”。
3、加强监督考核:
-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社保经办机构的服务质量、工作效率等进行定期考核和评估,鼓励社会各方面对社保经办进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
4、开展政策宣传:
-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广泛开展《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的学习宣传活动,提高用人单位和个人对社保政策的知晓度和理解度,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以及线上新媒体平台进行精准有效的宣传。
5、完善配套制度:
- 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的要求,及时梳理现行与条例不一致的政策文件,做好废改立的相关工作,完善与条例配套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有序推进社会保险经办法规体系建设。
这些新规定旨在提升社会保险公共服务的便捷性和效率,保障社保基金的安全运行,并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社保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