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连续计算法:职工在不同单位的工作时间应不间断地计算为连续工龄,某职工从甲单位调到乙单位工作,其在甲、乙两个单位的工作时间应不间断地计算为连续工龄,如果职工被错误处理,后经复查、平反,其受错误处理的时间可与错误处理前连续计算工龄的时间和平反后的工作时间相加,连续计算为连续工龄。
2、合并计算法:职工的工作经历中,一般非本人主观原因间断了一段时间,把这段间断的时间扣除,间断前后两段工作时间合并计算。
3、工龄折算法:从事特殊工种和特殊工作环境工作的工人,连续工龄可进行折算,如井下矿工或固定在华氏32度以下的低温工作场所或在华氏100度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工作的职工,计算其连续工龄时,每在此种场所工作一年,可作一年零三个月计算,在提炼或制造铅、汞、砒、磷、酸的工业中以及化学、兵工等工业中,直接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在计算其连续工龄时,每从事此种工作一年,作一年零六个月计算。
关于哪些情况会被认可为工龄,具体如下:
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动工作、安排下岗者,调动、下岗(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派国内外学习者,其学习期间以及调派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因企业停工歇业或者破产,职工经企业管理机关调派到其他企业工作者,调派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企业经转让、改组或者合并,原有职工仍留企业工作者,其转让、改组或者合并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职工在疾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连续计算为本企业工龄;超过6个月病愈后,仍回原企业工作者,除超过6个月的期间不算工龄以外,其前后工龄应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因工负伤或者职业病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应全部计算为连续工龄。
转入企业工作前的专门从事革命工作的工作年限和革命军人的军龄,均作连续工龄计算。
学徒在该企业学习期间,应作该企业工龄计算,临时工、试用人员转为正式职工时,其本企业工龄,应自最后一次进入该企业工作之日算起。
还有一些特定情况下的工龄计算规定,如归国华侨职工在国外参加革命的工作时间,如有可靠证明并经中侨委审核属实的,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可能因地区、行业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来执行。